关于《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使用管理办法

发表日期:2017-04-05    (阅读次数:1548)

第一条 本办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作暂行规定》并结合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实际情况制订。

第二条 《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是毕业生在校时与用人单位在协商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录用协议。《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学院编制就业方案、列入派遣计划的依据,由学院发给毕业生,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字盖章,毕业生本人、用人单位、学院各执一份。《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四川省教育厅统一制表。

第三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之后,均须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第四条 学院只向每位毕业生提供一套《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每套一式三份。学院招生就业处根据各系毕业生生源数发放协议书至各系,各系按编号发放协议书给毕业生,并要求签字确认,报学院招生就业处备查。毕业生须在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协议书交回各自辅导员处,各系汇总统计后报学院招生就业处。

第五条 毕业生应如实填写《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中有关毕业生基本信息,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收毕业生,学院同意推荐毕业生就业并列入就业计划进行派遣。

第六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签订时,如果有违约责任、工资待遇、住房等事先约定,应在《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备注条款中予以注明。

第七条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毕业生本人保管,领取《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之后应首先填写协议书中本人基本信息,就业时经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后,毕业生应签署应聘意见并将《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交由用人单位填写基本信息和签署招聘意见。对于用人单位已填写基本信息并签署招聘意见的协议书,无论毕业生本人是否填写基本信息和签署应聘意见,均视为协议生效,毕业生即不得单方面终止协议的签订工作。毕业生违约时,必须办理完毕业生与原签约单位的解约手续,然后将原协议书交还学院,学院凭新的用人单位接收函换发《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复印、复制、翻印《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不得挪用、转借、涂改,否则视为无效。

第九条 毕业生如果不慎将协议书遗失,学院原则上不再补发,若因特殊情况需要补发时,毕业生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作遗失承诺并申明未与任何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书,由学院招生就业处记录备案后缴纳补办费用人民币10元。

第十条毕业生不需要使用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应及时退还学院,不得转让他人。

第十一条 在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后,用人单位无故不接收毕业生的,毕业生有权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十二条 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时弄虚作假者,学院取消其就业资格,并由本人承担一切后果。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秋季学期起开始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