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选对象
学院全日制应届专科毕业生
二、评选时间
一般在每年12月份
三、评选条件
(一)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模范遵守和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勇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具有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和健全的人格,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师生反映良好。
(四)大学期间曾获得院级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获学院甲等奖学金或国家级奖项(不含助学金),在有关重大活动中为学院争得荣誉。
(五)学习勤奋,学业成绩优秀,各科考试或考查科目均无补考。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具有较高的水平,有突出的获奖成果或优秀论文。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和其他公益活动,体育成绩达到国家规定的锻炼标准。
(六)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对自愿献身国防事业,自愿到国家重点科研单位、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创业、就业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评选。
三、评选比例
各系按应届毕业生总人数1%评选。
四、准备资料
(一)打印《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省优毕业生登记表》,并由学生填写基本情况和个人事迹。
(二)打印本人成绩单并由教务处确认无挂科、无补考的情况下盖章确认。
(三)复印本人院级及以上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获学院甲等奖学金或国家级奖项(不含助学金)的证明材料。
(四)到学工处开具无处分证明,并由学工部盖章确认。
各系根据以上材料及学生思想、行为、成绩、对学院贡献等综合情况组织开展评选工作,并将相应情况及是否推荐等内容填入《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省优毕业生登记表》内后,盖章确认。
评选出的省级优秀大学毕业生如果在离校前受到党团行政处分或出现补考,将取消其省级优秀大学毕业生的资格。